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模範勞工選拔

  1. 每年代表大會表揚基層會員,由每組代表推薦該組會員壹名出席大會表揚之,具備代表身份者,不得提報為本會模範勞工。
  2. 市、全國以上單位由代表暨理、監事推薦有優良事蹟,(實際證明或剪報證明)統一由理、監事會審核,代表本會出席上級選拔,爭取個人及團體榮譽。
  3. 每一名模範勞工須入會滿三年以上,在五年內不得重複表揚(特殊事蹟除外),已使會員機會均等。
  4. 接受本會表揚之模範勞工,由大會頒發獎狀乙幀,禮品代金新台幣貳仟圓(含出席費),會後全體參加大會餐會以玆祝賀。
  5. 市、全國以上表揚,由本會酌發出席車資,並由理事長領隊前往表揚。
  6. 本辦法經代表大會通過後,報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
獎助學金申請

  1. 每年辦理乙次,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2. 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,其子女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、大專院校(含軍、警、士官學校)之優秀學生,各科成績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者,皆得予申請。
  3. 另為鼓勵會員有心向學,本會亦訂定會員(獎)助學金辦法,凡就讀高中(職)及大學之本會會員,平均分數達六十分以上者,每學期發給獎(助)學金,以子女獎學金標準加倍發給。
  4. 獎(助)學金申請標準
  5. 種類

    申請標準 金額標準
    高中高職 學業:85分
    操行:80分
    體育:70分
    軍訓:75分
    1000元
    大學 學業:85分
    操行:75分
    體育:70分
    2000元

     

  6. 凡就讀夜校、補校、補習班、空中商專、空中行專及進修部等不得申請。
  7. 會員申請子女獎(助)學金時,所提供之證明文件,如有偽造或塗改情事,一經查覺即永久取消申請資格,並追還已領之獎學金。
  8. 夫妻同為會員者,不得重複申請同一名子女。
  9. 獎學金申請應繳之証件
    • 獎學金申請書。
    • 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(上下學期總平均成績)。
    • 學生證影本(註冊後影印)。
    • 會員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。
    • 會員本人印章。
    • 會員證及最近一期繳費收據。

    獎學金申請書請自行下載(獎學金申請書 word檔), 由此下載獎助學金申請書

重陽敬老禮金

為回饋社會及本會全體會員,凡符合下列資格之會員皆得申請:

  1. 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,其一等親內直系尊親皆得申請。
  2. 會員尊親年齡之採計,以戶籍記載為準,實足年齡計至每年農曆九月九日,年滿八十五歲。
  3. 會員申請敬老贈禮,兄弟姊妹同為會員,以一人申請為限,不得重複申請。
  4. 敬老贈禮以每年農曆九月九日為之,申請期限自農曆八月初一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,逾期以放棄權利論。
  5. 會員申請時請帶會員本人之會員證、印章、繳費收據並填具申請書(申請書逕向本會領取),及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會員及其父母之身分證正本。
  6.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者,將頒贈每人敬老禮金伍佰元正。
  7. 申請書請自行下載, 此下載重陽敬老禮金申請書

勞動節福利津貼

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,均得享受五一勞動節福利津貼,但需於五月十日以前繳清會費之會員始得享有,逾期之會員則無法享受此項福利。

會員旅遊福利金

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,參加工會舉辦之國內外旅遊(工會每年皆舉辦)之會員,均得享有旅遊回饋福利金,但不得重複申請。

急難救助慰問

  1.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,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故,增進其福利,激發會員「以會為家」之團體觀念,充分發揮團隊精神。
  2. 依據:省政府七十三年三月八日七三府一字第15407號函頒「加強辦理職工福利措施」。
  3. 救助對象及範圍 :
    • 對象:凡屬本會會員,經依據本會章程之規定,確實履行會員義務,如發生特殊急難事故,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著均為救助對象。
    • 範圍:
      • 會員遺屬之撫慰。
      • 會員父母、配偶死亡之祭奠。
      • 會員傷病、住院之慰問。
  4. 急難救助金額 :
    • 會員死亡:以死亡之日計算,入會滿一年以上者,屬普通傷病一次發給撫慰金伍仟元,入會一月以上未滿一年者,發給撫慰金貳仟伍佰元,如屬職業傷害者,不論入會時間久暫,先發給撫慰金伍仟元,俟勞保局確定後,再發給撫慰金伍仟元。
    • 會員之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死亡時,發給祭奠金壹仟伍佰元 。
    • 會員代表之父母及本人死亡本會送祭品或奠金貳仟元,由喪家自行決定。
    • 會員傷病、住院之慰問 :
      • 住院慰問:普通傷病住院發慰問金伍佰元,職業傷害住院發慰問金捌佰元。
      • 年節住院慰問:於春節、勞動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住院之會員。理監事至醫院慰問,發慰問金壹仟元。

退休慰勞金申請

  1. 本辦法係依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改通過。
  2. 入會滿二十年以上者退休發給慰勞金壹仟元正。
  3. 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正式實施。

※敬請各位會員珍惜權利,按時至工會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