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模範勞工選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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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每年代表大會表揚基層會員,由每組代表推薦該組會員壹名出席大會表揚之,具備代表身份者,不得提報為本會模範勞工。
  2. 市、全國以上單位由代表暨理、監事推薦有優良事蹟,(實際證明或剪報證明)統一由理、監事會審核,代表本會出席上級選拔,爭取個人及團體榮譽。
  3. 每一名模範勞工須入會滿三年以上,在五年內不得重複表揚(特殊事蹟除外),已使會員機會均等。
  4. 接受本會表揚之模範勞工,由大會頒發獎狀乙幀,禮品代金新台幣貳仟圓(含出席費),會後全體參加大會餐會以玆祝賀。
  5. 市、全國以上表揚,由本會酌發出席車資,並由理事長領隊前往表揚。
  6. 本辦法經代表大會通過後,報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